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相关问题解读整理版(2)

规章制度2018-07-06李天扬老师

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要找准司法的职能定位,守住、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让诉讼外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解等解纷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让纠纷解决渠道从“一枝独秀”发展到“百花齐放”,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以保障社会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公正和效率的平衡。至于如何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抓好五项机制创新,实现三步走的战略,我在前面已经具体谈到,这里就不重复了。

问:我们之前从有关媒体上了解到最高法院采取“开门审委会”方式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说明各界对这个规定非常关注。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建立特邀调解制度,特邀调解制度有什么特色及优势?

答: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从事特邀调解的主体是法院编制外的进入法院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这就与法官的司法调解不同。特邀调解有以下三点优势:

一是特邀调解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提供了路径,便于解决纠纷。特邀调解与诉讼法上“两便原则”一脉相承。相对于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程序较为便捷,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量的时间与金钱;相对于威严的法庭,调解场所温馨、调解员态度温和,可以有效缓和对抗状态;相对于诉讼必须争出高下对错,调解可以通过理清双方实际需求,达成双方共赢的调解协议。

二是特邀调解可以有效解决非诉解纷方式权威性不足的问题。特邀调解有点类似于国外法院的“附设调解”。法院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将适宜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并对特邀调解员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对特邀调解案件流程进行管理,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进程有所掌控,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制作调解书,等等,调解的公正性和协议的效力性得到提升,也就提高了非诉方式解纷的权威性。

三是特邀调解可以引导各种诉讼外调解资源的规范发展。特邀调解制度充分考虑到公共资源作用的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等都可以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同时注重发挥社会资源。特邀调解员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以是在特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士,这些都是对社会解纷资源的利用。同时,一些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如商事调解组织,也是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的重要来源,将他们引入名册有助于他们规范发展,发挥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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