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了两个文件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
在谈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的特色时,胡仕浩表示,《规定》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赋予当事人自主的处分权。不仅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规定》还通过对调解员的禁止行为、后续角色冲突,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调解的自愿合法。
为何建立特邀调解制度?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今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建立特邀调解制度?胡仕浩介绍,首先,特邀调解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提供了路径,便于解决纠纷。特邀调解与诉讼法上“两便原则”一脉相承。相对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程序较为便捷,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量的时间与金钱;相对威严的法庭,调解场所温馨、调解员态度温和,可以有效缓和对抗状态;相对诉讼必须争出高下对错,调解可以通过理清双方实际需求,达成双方共赢的调解协议;相对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对权益的处分权掌握在纠纷当事人手中,调解结果有更强的可预期性等。
其次,特邀调解可以有效解决非诉解纷方式权威性不足的问题。胡仕浩指出,“特邀调解有点类似于国外法院的‘附设调解’。法院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将适宜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并对特邀调解员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对特邀调解案件流程进行管理,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进程有所掌控,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制作调解书等等,调解的公正性和协议的效力性得到提升,也就提高了非诉方式纠纷的权威性。”
胡仕浩进一步表示,特邀调解可以引导各种诉讼外调解资源的规范发展。特邀调解制度充分考虑到公共资源作用的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都可以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谁可担任特邀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