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厅领导接待日实行限时办结制。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要明确责任和解决期限,限期解决;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根据信访事项,接访厅领导可带案下访,加强督查,确保办结。
第九条厅领导接待日实行信访接待工作督查制。各处室要对厅领导信访接待所涉及的本处室事项认真办理、妥善解决。厅信访室对厅领导接待处理群众来访的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立卷存档备查,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并负责定期通报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1年5月18日印发的《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委厅领导接待日制度(试行)》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