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其他情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例外情形】国防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参照执行】宁乡县、浏阳市、长沙县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