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新规定(3)

规章制度2018-07-05王新老师

记者:当前,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现象比较突出,《规范》中对此是否有相关考虑?

张红宇: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呈加快发展态势,2015年流入企业的农户承包地面积达到4600万亩,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0.4%。一方面,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存在不少风险隐患。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2015年,中办发〔2014〕61号文件和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提出,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对流入方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从去年以来的运行情况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出现的“非粮化”,特别是“非农化”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资本下乡行为,此次《规范》强调,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以上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强调了土地流转的规范化。

记者:今年有232个县(市)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规范》对此有哪些考虑?

张红宇: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明确提出试点地区要推进建立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可以在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办理经营权抵押登记。为推动农村经营权抵押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第十九条明确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经有权机关授权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第二十条则就抵押登记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试点地区可以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记者:当前,各地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所提供服务内容并不相同,《规范》制定中是否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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