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新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7-05三水老师

记者:《规范》调整的范围主要是什么?

张红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依照市场规律,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明确指出,这类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实践中,多数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依托农业系统经营管理部门成立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也有一些是民营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建立的流转交易平台。据此,《规范》定位为工作指导性文件,而非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部门规章,目的是为各地提供参照文本,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调整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引导土地经营权公开、公正、规范流转交易。

记者:《规范》涉及到哪些主体和对象?

张红宇:《规范》充分吸收了现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程,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程序制定,主要遵循了“提出申请-进场交易-签订合同-配套服务”的顺序。《规范》提出,交易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交易条件应该是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交易品种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记者:实践中,有些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了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导致纠纷等问题,《规范》对此有什么规定?

张红宇:实践中,集体对外流转交易土地的现象已经数见不鲜,整村整组流转土地的情况也有很多。一方面,集体统一流转土地在提高议价能力、为农民争取更大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减少了流入方的交易成本,极大提高了土地流转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集体流转土地时,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的现象也有发生,侵犯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规范》在流入方进场交易时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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