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8)

规章制度2018-07-05王新老师

(十一)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十二)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

(十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四)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运动;

(十五)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

(十六)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

(十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测体系,监测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状态和运营状况,归集和分析气象灾害、大型活动等信息,对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进行报告和预警。

第四十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制定轨道交通路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路网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治安、消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应急职责,掌握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和使用应急设备设施的技能;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开展应急风险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公安机关应当配备和完善轨道交通治安、消防专用应急设备,建立与本市轨道交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以邀请乘客参加。参加应急演练的乘客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

第四十八条轨道交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电力、电信、供水、地面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