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和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范围的残疾人。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血液病、心力衰竭、呼吸衰竭、需要手术治疗的消化道出血、严重意外创伤以及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
本条例所称基本辅助器具,是指为经评估有轮椅需求的残疾人免费适配的轮椅,为长期卧床的残疾人免费适配的防褥疮气床垫等辅助器具。
第五十六条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常住本市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扶助。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相关配套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