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7-04王华老师

目前,除了康复机构以及部分学前班愿意接收一些残疾儿童外,学前特殊教育机构资源稀缺。为此,《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残疾儿童数量、分布情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根据需要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教育部。残疾学生达5人以上的普通义务制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资源教师或特殊教育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为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并关注、解决他们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健康问题。根据这一意见,《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并逐步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制定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时,应当考虑残疾人因素,确定加分标准,并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意见。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房屋。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地铁、轻轨等交通环境应当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特殊乘客专用座椅。

此外,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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