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4)

规章制度2018-07-04王新老师

新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原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逐步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青岛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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