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规章制度2018-07-01李天扬老师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须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须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由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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