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方便就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的批准程序依法进行变更。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公布规划草案,公开征求本行政区域内公众的意见;符合听证情形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