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最新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7-01王新老师

由于人力物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农民集体所有的一些水库年久失修,其中,部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水库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主体往往不愿再继续承担水库管理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新增10项禁止性行为规定

《条例》明确了水库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基础基础上。增加了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的4项规定:一是禁止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构)筑物;二是擅自设置排污口;三是禁止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四是禁止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

此外,《条例》根据南宁市水库管理实际,在自治区条例的基础上,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补充规定,即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在禁止的区域游泳、水上娱乐、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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