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最新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30李天扬老师

为确保水库的养护、安全,《条例》建立了水库注册登记制度,对水库的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原则、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移交管理制度、防洪应急度汛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开发利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通过搭建合理的管理体制,从制度层面解决市水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不愿再承担农村集体所有水库管理责任?

可移交政府管理

我市大多数小型水库由于产权的模糊不清、怠于管理、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这些水库处于无人管理、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状态,部分水库功能萎缩,甚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条例》区分不同类型的水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对其经费分担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国有水库和其他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农民集体所有或者管理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三是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的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同时,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库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如何对水库进行规范和管理?

禁止擅自建设度假村、酒店等

为更好地对水库进行规范和管理,加强对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保护,《条例》明确了水库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的4项规定:一是禁止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构)筑物;二是擅自设置排污口;三是禁止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四是禁止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等。

此外,《条例》根据我市水库管理实际,做了补充规定,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在禁止的区域游泳、水上娱乐、垂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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