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七条(评估主体及结果处理)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理事机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机构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制订并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本组织及其设立企业的集体资产;
(四)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和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监事机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机构,负责监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向理事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公布监督情况,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及建议;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组织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议定事项)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
(一)数额较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二)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采取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当由成员大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