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的要求,从2016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
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严禁无标车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严查车辆“冒黑烟”现象,严禁农用车进入城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公安厅)
营运类机动车无法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加强环保标志管理,2016年全省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启动外省进岛车辆在本省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研究制定无标车、黄标车禁止入岛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租赁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2016年,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严格落实《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琼环防字〔2015〕5号),2016年全省淘汰黄标车2万辆。(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7.做好船舶、港口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投入运营;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工作,禁止向船舶加注燃油质量不达标的油品。外来船舶入岛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海南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