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
(一)接到有关房屋安全的报警、投诉的;
(二)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通过其他方式获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经现场查勘后,发现确有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是房屋安全应急抢险的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现险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报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
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危险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房屋安全责任人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房屋使用人配合排险临时迁出的,在房屋危险排除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使用人迁回。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三)强制迁出危险房屋内居住人员;
(四)拆除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或对危险房屋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五)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六)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十一条白蚁防治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施工。
白蚁预防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施工后的土壤进行药物残留检测。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重新进行白蚁预防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