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纵向上科学配置监管资源。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主要取决于其溢出的外部成本与本地化的内部收益之间的权衡。新《条例》通过调整审批和备案权限,在强调统一权威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掌握实际信息的优势。注册环节,一类医疗器械由地市局审批改为备案,保留二、三类医疗器械分别由省局、国家总局审批。生产环节,由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省局备案,二、三类由省局审批,改为一类向地市局备案,保留二、三类由省局审批。经营环节,由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省局备案,二、三类由省局审批,改为一类无需备案或审批,二类由地市局备案,三类由地市局审批。
(三)依法治理,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法治是监管现代化的核心,要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新《条例》全面细化了法律责任,对应各章设定的义务,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条分项设定法律责任,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调整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例如,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实施重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一律撤销机构资质并纳入“黑名单”,10年内不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受到开除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员,规定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二、简政放权不忘“放”、“管”结合
政府和市场是激发经济活力的两个基本要素。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需要在产品质量上有新突破。根据一般规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则致力于打造一个法治、公平、有序的良好竞争环境。市场活力有一个度,活力不足会导致生产力水平低下,无法满足消费者多元需求,也不利于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活力过了头,资本的“野性”就会被无限激发,带来过度竞争甚或利益驱动行为。
西方国家的一些政府一方面放松对微观经济运行的管制和干预,另一方面加强对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的监管,两者并行不悖。我国正处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简政放权并不是一味放任不管甚或一放了之,要坚持许可和监管并重。“放”和“管”如同两个轮子,必须同时运转起来,“放什么”和“怎样管”必须清晰明确。唯有如此,行政体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进,市场活力才能被有效激发。
(一)提高分类管理制度科学性。医疗器械种类繁多、跨度极大、业态复杂,大到核磁共振仪器,小到压舌板,风险存在差异。上述特点决定了政府既要对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管理,又不能“一刀切”。必须做到分类管理、宽严有别,在高风险产品上“加压”,在低风险产品上“松绑”。具体而言,新《条例》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按风险从低到高将医疗器械相应分为一、二、三类;产品分类目录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对产品风险变化的分析、评价及时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