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田水利条例的问疑解答(2)

规章制度2018-06-16王华老师

提问:《条例》对农田水利领域普遍存在的“重建轻管”问题有何对策?

回答: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薄弱,许多地方建设任务重、投入需求大、工程管护经费不足。多年来,各方面反映农田水利“重建轻管”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有人用、无人管”现象。

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把“建管并重”作为发展农田水利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体现为: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田水利管理中的责任,为强化农田水利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三是建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要求工程所有权人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四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五是规定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禁止行为,明确因开发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经过同意并予以补偿。六是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农田水利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提问:投入不足是制约农田水利发展的突出问题,《条例》如何鼓励“两手发力”?

回答:农田水利是公益性事业,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和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要按照中央要求和农田水利发展实际,不断拓宽投资渠道,特别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与经营。

为此,《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将社会力量投入作为农田水利投入的重要渠道。三是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理经营收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四是从补助、信贷、用电、培训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与经营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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