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

规章制度2018-06-16王新老师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和发展碳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

其他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特定行业,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覆盖范围】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或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单,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配额总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情况等,制定国家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七条【配额预留】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国家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市场调节、向新建重大建设项目分配配额等。

第八条【分配原则】为通过排放配额的有偿使用促进企业加强预算管理,国家排放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免费和有偿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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