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新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6-16王华老师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宁夏要在2018年实现现行标准下的58.12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00个贫困村全部销号、9个贫困县全部摘帽。实现这一任务,时间紧、任务重。

条例规定了贫困户、贫困村的确认程序,并特别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和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权益,提高扶贫的精准度。条例要求,“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脱贫标准,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定期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突出规划引领作用,避免扶贫开发项目安排中的随意性,实现扶贫资源的有效整合,保证扶贫开发按规划、计划顺利进行。同时,条例规定,要建立权力、责任、任务、资金“四到县”工作机制,把主动权、决策权交给县(市、区),并规定“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列入脱贫计划的,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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