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有哪些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6-14王新老师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取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主管部门应普查登记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进行普查登记。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示牌,注明排污口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排污所在水功能区等信息。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水单位取水实行监控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纳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的用水户安装取水监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单位用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年度计划用水量。用水量高于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可以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量。对水资源超用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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