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解读

规章制度2018-06-14王华老师

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由原来的7章46条增加为9章63条,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推进我省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构建。

用水总量超标地区暂停审批新取水项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国家核定的我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2015年250亿立方米、2020年260亿立方米、2030年264.63亿立方米,这是国家对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红线。为了守住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条例》分别对取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管理、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统一调度等方面作了规范。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规划等编制设区市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编制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重点用水单位取水实行监控

省水利厅厅长罗小云介绍道,江西全年降雨的60%以上集中在4至6月主汛期,但全年需水量的50%以上集中在汛后7至9月的主灌溉期。我省已(在)建水库1万余座,居全国第二,但总库容和有效库容的数值较低。水资源调蓄能力的严重不足,导致了时段性、区域性的供水矛盾。

为实现节水优先、节水减污、节水增效,加快实现从粗放用水向节约用水转变,《条例》明确了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制度,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技术改造,雨水、洪水和再生水的开发利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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