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最新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14王华老师

据悉,按照立法法相关要求,条例的配套办法和细则将在法规出台后一年内制定。

★新闻链接

物管条例热点问答

1.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小区或拒不交接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者移交资料的,经业主委员会请求,辖区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2.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答: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等。

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怎么办?

答:按照条例第49条、50条的规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用处罚。

4.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权益时,业主如何依法维权?

答:条例第34、43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及评估方式、违约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和合同解除条件。第4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约,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9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5.如何处置小区内违建、群租、拆改结构等行为?

答:条例第55条列举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性行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并无行政执法权,条例第76条针对这些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