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建设应如何补偿被占用的土地和海域?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电力设施建设及其相关活动,对原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赔偿。因电力建设使用海域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解读:本条是电力线路用地补偿的规定。首先,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实行征地。因为电力线路线长、分布广且技术要求高,使用土地的方式与道路建设等具有本质区别,它既不改变土地的效用,也非常少地限制土地的收益,所以不实行征地。但在施工中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还是应当根据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其次,如建设杆塔占用了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经营权人的土地,则需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我省电力建设还存在使用海域的可能,如果使用海域,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供电企业的经营场所有哪些义务和职能?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用电服务资料,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本条是关于供电企业售电服务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供电企业的售电服务做出规定:
(一)公布用电业务办理方法和服务标准。
《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供电企业营业场所应该公告如下资料:1.各类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包括新装、增容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等业务的办理程序;2.供电企业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承诺、服务标准等;3.办理各类业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以及用电的电价标准。
(二)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方便用户购电和交付电费。供电企业还应合理安排其收费网点,增加收费方式,优化业务流程,以方便广大电力用户购电和交付电费。
(三)提供用电信息查询服务,满足用户的用电知情需要,接受社会监督。供电企业应当通过设立查询电话、查询网站及在营业前台设置查询岗位、摆放查询电脑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电量、电价、电费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的结果提出疑问时,供电企业应尽量解答;对用户提出的异议,供电企业应当进行处理,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用户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