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4)

规章制度2018-06-12王新老师

对未经公布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可以拒绝上报。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九条民航行业统计资料分为综合统计资料和专业统计资料。综合统计资料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管理;专业统计资料由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上述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可用。

调查对象应当设置原始凭证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签署、报送、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和各种统计原始凭证。统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经统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统计负责人对其审核同意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航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全行业的统计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局授权范围内,公布统计资料。

民航行业统计资料的公布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组织、管理和协调。统计资料应当经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会同专业统计机构审核认定后发布,未经审核认定的不得对外公布。

统计调查对象对外提供和发布的数据,应当与上报民航行政机关的数据一致,遇有不一致的,以民航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民航行政机关综合统计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完成本单位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二)部署、协调和指导民航行业统计工作,拟定民航行业统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统计培训和统计考核,组织实施统计监督和检查;

(三)研究确定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民航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四)开展民航行业统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统一民航行业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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