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规章制度2018-06-12李一老师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

第七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报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所报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完成必要的业务培训,支持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善统计工作条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依照本规定,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完成统计任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统计资料保密的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民航行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统一负责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的拟定、报批或者报备。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应当符合统计职责分工原则,调查内容避免与其他统计调查重复、交叉,调查制度应明确调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表式以及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

第十二条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十三条民航行业统计调查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包括综合统计调查和专业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反映我国民用航空业综合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与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

专业统计调查是指反映我国民用航空业各专业领域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或者修订由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调查制度,报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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