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第十二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类别范围不包括大型物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进行验算。
接受承运人委托的第三人应当根据大件运输车辆的实际装载情况,对公路设施结构进行强度、稳定性、刚度验算,必要时进行荷载试验。负责公路设施养护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一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通行不低于公路—I级汽车荷载且技术状况评定为一类或二类的桥梁的,原则上不需要对公路设施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第十五条经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不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要求,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承运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加固、改造措施的方案审查、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无法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由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加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