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全文)(3)

规章制度2018-06-07三水老师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没有参加正式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单位、各部门(包括中央部属、省属驻各地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承担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

收。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入伍时一律填写《甘肃省城镇青年征集安置卡片》并装入本人档案,退伍后安置部门凭此卡片和户口本接收安排工作;

(二)退伍义务兵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包括部队、中央、省属企业)分配在其父母工作单位的系统,由该系统安排工作;父母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不含企业单位)工作的,由劳动部门提出计划,安置部门统一分配。事业单位有工人岗位的也要积极接收;

在有条件的地方,全部按劳动部门的计划统一分配;

(三)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劳动指标,可按先预分、再安置、后结算的办法进行。待每年安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各地安置部门向各系统分配接收的实际人数,由省计委、省劳动局下达结算指标并追加劳动工资额;

(四)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安置部门在分配单位、时间上应予优先,接收单位应在工种、岗位上尽量照顾本人志愿;

(五)在部队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参战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六)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接收单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专业技术对口;

(七)对城镇户口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无正当理由,服役期未满本人要求或部队让其中途退伍的;因政治等问题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各级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八)对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劳动、安置、接收单位等部门,应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以适应企业的需要。

第十条

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本人愿回原籍安置的,由部队派人到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办妥住房、粮户等有关手续后,将本人由部队护送到当地民政部门移交安置;原籍无亲属,本人愿去荣院安置的,部队到本人原籍办妥城镇粮户关系,经省民政厅出具介绍信,由部队派人送荣院安置休养。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和其他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适当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规定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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