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每年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通知执行。对驻边防、海岛部队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来时,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接待。接待任务较大的兰州、天水、陇西和各县、市、区都应设立接待站、转运站,认真搞好退伍义务兵的食宿、乘车、医疗等工作。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各级民政、人民武装等部门要及时登门走访,了解他们的家庭生活情况,对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
接待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各级安置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核拨。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后应在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县以上退伍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退伍义务兵的档案材料,由部队直接寄往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或由送兵人员携带,个人携带的档案材料,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予接收。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按国家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建房材料和经费拨给各级安置部门具体安排。建房用工由当地村、社帮助解决;
(二)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同时包括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荣誉称号的,应与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由当地安置部门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和管理能力的军地两用人才,各级民政、人民武装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向国营、集体企、事业等单位推荐录用或扶持他们搞多种经营;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等)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并在年龄上适当放宽三至四岁。对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五)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严格审查,必须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义务兵回到地方后,部队给其补办的立功手续一律无效,地方不予安排工作。对弄虚作假,已按立功安排了工作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