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五)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部门取消其安置资格。
十一、新旧安置政策衔接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冬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时开始执行。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