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3)

规章制度2018-06-06王新老师

总则的内容反映了一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它对于该法中的其他规范性条款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其他章节的内容必须围绕总则设定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展开,是总则规定的引申和具体化,总则所确立的原则具有纲领和指导作用,在执行中对具体的条款发生歧义时,总则所确立的原则则往往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总则共5条,分别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界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原则地概括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对管理对象的总体要求,本条例的其他5章的规定(管辖、登记、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均围绕着总则的规定进一步展开。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立法宗旨,也就是立法目的,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所要完成的任务或者达到的目标,说得再通俗一点,就是制定这部法律要解决的问题。立法目的与其他具体规范的条文之间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它制约着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都必须围绕着该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设计,为了实现立法宗旨和目的,每一项具体规定均不得与立法目的相背离或者冲突,立法目的一般作为法律、法规的第一条,开宗明义、总揽全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分为三个内容:

(一)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身到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化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打破了传统的国家单独兴办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的局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运而生,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对于此种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尚缺乏制度和规范。虽然国家的一些单行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涉及到某一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但往往是与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一并规范,无法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性特征。而且,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互不关联,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统一的、协调的管理。尤其是在登记管理方面,由于没有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长期处于空白和混乱状态。这不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和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在法律上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严格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除了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登记,即使是根据某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一些前置的审批,但也不能取代民政部门的登记。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统一的登记管理。是制定本条例的首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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