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做出规定,为下一步推动多部门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形成项目和资金合力,会产生较好效果。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把政府主导作为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而且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地位,也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管理、监督及参与相关工作的职责,首先从职责上进行了明确。
二是强调了规划的统筹作用。《条例》用专章对规划进行了规定,首先强调经过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行为必须遵循的基础依据,同时也强调了各类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包括部门之间的规划、上下级之间的规划,要进行衔接,不能各自为政、各设标准,所以在这一点上进一步维护了农田水利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调联动。《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避免重复投入、资金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