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的主要内容
关于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由于农田水利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并负责组织和引导社会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护。农民是农田水利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农田水利应该为了农民、依靠农民。农田水利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包括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等。据此,农田水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
关于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农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如果确需占用的,应当进行等效替代工程的建设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同时《条例》还规定了6大类禁止性行为,并对危害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明确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农田水利管理体制。为解决农田水利管理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政府补助、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共同出资及农民自建等不同类型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确定形式,并明确管理主体承担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养护、管理经费筹措、工程安全防护、日常巡查制止等管理职责。
关于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条例明确规定:农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登记造册,相关固定资产和资料应当及时移交管理主体。对于产权的界定,条例确立了“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产权,明确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义务、工程功能、管理范围、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生态水利和节水意识。农民是用水大户,农田用水量大约占全国用水总量的70%,但其中真正被农作物用到的还不到30%,大量的水在灌溉过程中蒸发了。因此《条例》倡导改进灌溉方式,发展节水农业。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并支持农田节水灌溉,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