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6-02李天扬老师

二是明确控制保护区的范围划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铁、轻轨规划线路的控制保护区范围是:以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六十米内;规划有多条线路平行通过地段,经专项研究确定。”同时,对地铁、轻轨在建和建成线路的控制保护区范围,以及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条例》第二十条则对有轨电车的控制保护区及特别保护区范围给出细化的规定。

三是加强控制保护区内建设和作业活动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管)、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相关建设和作业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要求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其建设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加强控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控制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并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查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劝阻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报告情况应当进行核查与处理。这些规定,从源头上强化了对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打造了轨道交通沿线“安全链”,提高了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安全水平。

强化运营服务和管理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与合法权益

《条例》以提升运营服务质量为理念,围绕加强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及权益,分别对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职责以及乘客的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强化了对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的顺利运营。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车规则,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标准,保证运营服务质量。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则分别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信息服务,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加强运营情况管理,提升乘客满意度水平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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