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政策实施过程中涌现的成功经验、重要结论、现实矛盾和具体问题,亟待在立法环节予以总结、固化、平衡和解决。
二、《条例》的主要创新内容
创新内容可细分为改革、安全、合同、服务四个方面。
改革方面的创新主要包括三点:一是明确供电设施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第三十五条),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揭示供电设施的公共属性;二是规定供电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设施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第四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证基本供电,无歧视地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第九条),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呼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揭示供电服务的公共属性和保障属性;三是立法授权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改扩建输变电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第三十一条)。
安全方面的创新主要包括四点:一是规定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第五条),明确供用电合同的外部性约束;二是明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权制订有序用电的总体方案,供电企业执行停限电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序位和措施进行(第十四条);三是在供用电安全保障工作中,明确重要电力用户(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户)、供电企业以及政府三方的责任和界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四是创设了特殊停电机制,要求对存在违法搭建、非法占用土地、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用户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中止供电(第十六条)。
合同方面的创新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本市居民用电无合同可依以及居民用电合同难以一一协商签订的现实问题。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将居民用电格式合同纳入强制听证范围,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社会团体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明确格式合同应提交市市场监督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服务方面的创新主要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从平衡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角度,加重供电企业责任,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用户对电表计量有异议的,有权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后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由供电企业承担(第二十四条);二是规定供电企业计划检修应提前7天在相关社区、网站、服务软件上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三是严格限定供电企业抢修到达现场的法定时限要求,规定外环线内必须接报后60分钟内到达现场,外环线外90分钟内到达现场(第十三条);四是通过列举方式禁止供电企业损害用户权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