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用电各方责任)
电网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电力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照约定提供保底电力供应服务。
供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和其他售电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遵循的原则)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节约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