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4)

规章制度2018-06-01三水老师

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村划定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镇的居民按街道划分选区;乡及镇直属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十九条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组成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下设若干选民小组,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

(一)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的选区登记;

(三)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四)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临时外出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六)在本选区的外来暂住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七)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三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应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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