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建材又是怎样进入市场的?杨有仪说,比如放射源原存放在铅罐中,而由于特殊原因这些铅罐被当做废金属收购后,熔炼入了钢材,建成了住房,就会产生持久的放射性污染。条例第23条规定,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应依法对废旧金属原料开展放射性检测,对其来源分类登记,建立产品溯源档案、销售档案和检测档案;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接受了放射性介入治疗的病人也可能是辐射源,与其他病人同住可能产生辐射污染,但我省不少中小医院尚未对放疗病人设置专门病房。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条例第24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诊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病房或场所接收放射性核素诊疗患者,直至患者体内的放射性活度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营运单位,条例力促其不断自我完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条例第38条要求,相关营运单位每年向环保部门报送上年电磁环境保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情况等。条例第37条,还鼓励相关单位配套建设电磁辐射在线监测设施,公布监测数据。杨有仪认为,要提交报告,辐射污染防治就不能流于表面,运营单位必须提前谋划、具体落实;主动公开监测信息也是自证清白,有利于与公众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打消公众“谈辐色变”的担忧。
辐射污染兹事体大,地方政府必须“兜底”。条例第19条规定,废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或放射性污染场所责任主体不明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处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源头防控:新建项目先辐射环评纳入城市规划才能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手机、用电等需求不断增加,电磁辐射污染类投诉也屡创新高,比如新建变电站往往引起周边居民的强烈抗拒。“我家不愿意停电,但也不想变电站建在我家附近”——有关“邻避效应”的故事不断上演。公众对身边的电磁辐射设施会不会产生污染心怀惶恐、避之不及,但能源需求又客观存在。
对此,条例本着既防范辐射环境污染、又保护合法建设经营的原则进行调整。”杨有仪解读了第34条,该条规定地方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应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或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纳入城镇总规、详规及乡村规划的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周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第39条还规定,新改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将来建设这类电磁辐射设施项目,必须先开展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结果安全才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没纳入规划的不能建设,从源头上防范电磁辐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