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新规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8-31才子老师

【原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运营协议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信息。

确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站点、时间的,建设单位、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运营方案,并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因道路、桥梁除险加固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根据《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条例》还规定了免收5类乘客的乘车费用。

5、保障城市公交安全运行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原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解读】

城市公交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且具有点多、线长、环境相对封闭、人员高度密集等特点,必须加强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交经营企业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稳定的服务,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遇到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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