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规定,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条例》还要求,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设施和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设施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3、维护城市公交市场秩序
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提高驾驶员准入门槛
【原文】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解读】
城市公交属于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保障乘客享受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要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相关技术标准,性能和设施安全、完好,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监控功能的设施。《条例》还明确,禁止以有偿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公交车驾驶员素质关系到群众出行安全,明确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利于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条例》因此规定,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规范城市公交运营管理
调整时间班次提前公告,票价依法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