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2)

规章制度2018-08-27才子老师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具有强制执行力。《条例》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闻背景:

2013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已经正式修订实施。新消法的很多内容已经发生变化,而作为地方法规的《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已经明显不符合要求,急需要重新修改,与国家的新消法保持一致,因此就出台了这部《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卡到期,服务终止余额不给退;转让会员卡要交纳转卡费……2016年5月26日,辽宁省消协在为全省美容美发行业做关于《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培训时,工作人员表示,许多行业的“霸王条款”6月1日之后将被明令禁止。

据介绍,新条例及时填补了因新型消费方式、消费习惯出现而造成的法律空白,使很多纠纷解决起来有法可依。

消费卡到期服务终止余额需退

陈女士有一张2000元的美容卡,用过一次就忘记了。前不久她找到了这张卡,赶紧拿到店里做美容,却被店员以“过期”为由拒绝了。

省消协点评: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消费期限,时间到了服务可以终止,但是消费者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金额应当予以返还。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消费者付出了多少金钱就接受多少服务,卡内剩下的钱,消费者没有享受到服务,应当予以退还。

会员卡遗失得给补

成小姐在某美容馆办理的次数卡不慎丢失,卡中剩余27次消费。她到该美容馆要求补卡,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理由是该卡“不记名、不挂失”。

省消协点评:会员卡片仅仅是消费凭证,消费者和商家的合同已经成立,形成了服务型合同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已履行完交钱的合同义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不会因卡片的丢失有所改变,即使没有卡片,也应当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收转卡费没依据

林女士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3000元美容卡,有效期三个月。可还没来得及使用,她就接到公司通知,将被外派出差一年。林女士找商家协商退卡,对方称“若尚未开卡,可以转让,但要收取300元的转卡费”。因为该卡一直未转让出去,临出差前,林女士再次要求退卡,但商家仍然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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