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系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版(2)

规章制度2018-08-27三水老师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要求

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安全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无人机的购租合同,付款及完税证明;

(五)无人机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需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驾驶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使用无人机为7KG以下或植保无人机的,无须提供),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七)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八)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九)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六、经营许可程序

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程序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执行,但取消筹建环节。

七、许可证管理

(一)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相应的经营活动范围;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民航通企字W****号”,其中“*”代表阿拉伯数字。

(二)现有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使用无人机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履行经营许可变更程序。变更后的许可证除增加相应的经营活动范围外,编号应由“民航通企字***号”变更为“民航通企字W***号”。

八、特殊飞行任务申报管理

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使用无人机执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应按照《关于规范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报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13〕39号)、《关于规范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民航发〔2013〕6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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