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软、硬件的研发和产业化;
(五)开发方便城乡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残障人士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软、硬件产品;
(六)移动电子商务。
经认定从事与前款所列项目相关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除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需要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外,电子商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申请核定其经营范围。
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自有或者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下列优惠:
(一)属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且授权特区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低限标准收取;
(二)经依法确认进入示范园区的,享受园区的各项优惠待遇;
(三)经依法确认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认定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符合特区科技发展计划要求的,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评定电子商务人才为特区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享受相应待遇;
(六)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需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贷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按同档次最低利率计算;
(七)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配送,对其投保的物流保险费用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单次补助额不超过一万元;
(八)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和一百人以上的基础应用培训,给予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百分之三十的补助,单次补助额不超过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