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主页面、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经营手续或者备案证明,使用场地或者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的单位和个人名称、所处位置或者地址,投诉举报电话,属于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的,还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标明紧急疏散通道的位置等。
第九条 鼓励从事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道路货运市场经营或者发布信息。
从事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其中依法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可以为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代为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二)代为发布各类道路货运业务信息;
(三)指导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规范;
(四)为承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运单;
(五)开展或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六)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与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合同及安全、诚信经营承诺书。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道路货运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要求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手续,拒绝无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市场;
(二)建立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督促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全市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道路货运行业诚信信息系统;
(四)保护使用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非经交易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数据、统计材料,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运货物,应当使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运单,一车一单,承运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随车携带。
第三章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场地道路货运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