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电子商务促进工作坚持企业主导、行业自律、政府推动、重在培育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和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支持引进国内外电子商务知名企业。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
市人民政府设立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工作,其日常工作由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负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特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应当与特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特区优先支持下列电子商务项目:
(一)商贸业、国际贸易、制造业、物流业、农业、旅游业、金融业等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二)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支付、安全认证、可信交易、跨境交易、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