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3)

规章制度2018-08-25李一老师

在今年3月召开的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查批准了《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将古村落的保护正式纳入法律范畴,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明确了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第一、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确立了政府保护为主,多方保护手段为辅的整体保护思路;对古村落应具备的条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条例保护古村落应履行的职责等做了相应规定;明确了申报认定程序和规划编制,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古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古村落保护规划。

在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未经批准在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域、风貌协调区域和保护控制区域内不得从事对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构成破坏的行为,包括:损坏和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在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超出保护规划确定建(构)筑物高度、体量、色调和结构等影响古村落整体轮廓及视线走廊;开山、采石、采矿、占用林地绿地、非法砍伐移植古树,建设污染型企业;修建生产、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传统村落的保护,离不开旅游市场的推动。《条例》规定,鼓励古村落的村(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受益,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拉萨市旅游主管部门协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将古村落内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优秀建筑以及名人故居,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

古建筑修缮资金需求量大,根据《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中确有困难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入股、租赁和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