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行为时,应当立即告知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经批准占用,期满后仍占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补交绿地补偿金,并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的罚款;
(二)非养护管理责任人,以修剪名义毁坏行道树的,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移植树木价格3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地段土地基准地价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