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五)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至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在三十米以下的,根据实际合理安排。
内河水系新建、改建工程两侧城市绿化用地,规划为防护绿地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建设项目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地点及范围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价款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设计费、施工费或者监理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设计和施工。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设计费、施工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联合会审中对绿化工程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栽植应用本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植物种类和胸径在十五厘米以上乔木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先期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控制栽植数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
城市立交桥、道路隔离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适宜绿化的,应当实施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实施通透式绿化。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广场和有行道树的人行道等,应当使用透水、透气、防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