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全文(7)

规章制度2018-08-23王华老师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第三十一条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第三十二条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第三十三条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十四条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2、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时,改压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者,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准差额的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3、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用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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